星期天 4/23接到店長的留言 說要4/25今天去支援盤點
『OK,沒問題』我心想
完全沒有料想到 預計晚上10點要看的F1重播 就不能看了
(實在是因為本人是個看見枕頭就要黏上去最少8個小時才能自然醒的枕頭豬
為了今天可以不打瞌睡的安全騎車回家 只好早點上床睡覺)
24號起床還跟妹妹歡喜的一邊哈拉一邊做蛋糕
直到晚上開始盤算隔天應該要幾點起床的時候 驚-----覺 什.麼...我.不.能.看.完.F1.再.睡.
這真是我人生的一大失算啊
期待了兩個星期 才等到F1 先前才因為調班而失去看直播的機會
現在 又要因為一時口快答應店長要求而再次錯失一次機會嘛
『天啊!F1是跟我今生無緣嗎?』(自從看了活佛的書之後,對「緣」這是特別喜歡,這是完全的題外話)
不過為了生命安全 我只好就此做罷
乖乖的9點就上床睡覺
以為雖事就到此為止嗎 以為『哇洗D嗎?』就只是這樣而已嗎?這樣只有小豬的程度而已
今天 順利的6點便到了集合地點
順利盤完沒有什麼差錯 大約兩點結束後 等同事一起等男朋友載她回家就到書店逛逛順便找同事
聊著聊著就到了6點多啦 心想也該回家睡覺了 有點睏了 就不再等有說『在簽幾個字就回去了』那位同事(已過了10分鐘後..)
一去看我的車『嗯,還好沒被偷』 安心的開完鎖 結果發現『咦?怎麼有一張小紙條夾在後座握把那裡啊?』
→就是這一張 請看
原文節錄是以下文字:
「 違規事實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
第一項第四款
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處所停車」
(用違規「事實」來說明 感覺好殘忍啊 警察伯伯你怎麼忍心)
我就心想『哪裡有涉禁止停車的標誌啊?』
結果一抬頭 對面電線柱子上 擺明的就一個→
也只好就認了
回想起今天早上從小巷子進來 看見一排的白格子等著我停
『凌晨六點有誰會來跟我搶車位呢?我橫著停也沒關係』
不過 我就是懶 以為根本沒關係 就停了 結果 就是一張紅單
雖然有之前同事現在在台北市停管處當兵
他剛去不久回來看我們的時候 還有開玩笑的說『有紅單拿來我幫你解決』
不過 應該是開玩笑的吧 照我的個性 只會乖乖繳錢 無法厚臉皮去找他
唉 只好認命 下次會乖一點
這一定是佛祖給我的懲罰 因為警察伯伯沒有放過我 就是要我下一次改進吧
我想我真的一輩子只有當乖小孩的命了

一回家就上網查了應該會被罰幾元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一項第四款 條文如下
第五十六條 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:
一到三款恕略去
四、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、標線之處所停車。

以上的結果 我只有一個感想 就『哇今勒洗D』
這願不得別人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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